职场员工离职目的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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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员工离职目的都有哪些,在职场上,离职是很常见的事情,因为每个人对自己的事业规划都不一样的,员工离职的原因是有很多的,下面分享职场员工离职目的都有哪些,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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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待遇提高

大多数人都是逐利,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点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为追逐钱财的话,对于个人的发展可能会造成不利。很多人都是在感觉各种问题的时候,寻求离职,而这个时候,如果只是为了钱财离职的话,你会发现即使薪资提升上去了一些,但是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却依然存在,而且没有减少,可能还会增加一些困惑。比如如果去那家公司可能会更高一些,刚到了一家,就会被另外一家所诱惑等等,心中总会毛毛躁躁的,一时不能踏实下来。而之前在公司遭遇的心境,问题,在新的公司里面,你会发现,是一样的出现,这个时候,你可能会感叹一句话,“天下乌鸦一般黑,到那里都是一样。”

二、能力提升

很多人是因为在公司内遭遇一定的瓶颈,主要是能力提升瓶颈,这个时候选择离职,更多的是为了将来的打算。这个时候考虑的更多的是大公司,或者能够发挥自己能力的公司去打拼,这个时候离职就相对理智,可以不为一时利益所诱惑,寻找到相对满意的工作地方。只是去了对应的工作环境后,是否会能如自己所愿,获得相应的能力提升,就需要多方位考察,仔细询问相关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方向等。我曾经的经理对我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追逐钱财的话,那么你一直在钱财的后面追逐,反过来,保持内心的平静,努力提升自己,钱财自然回来追你。”我觉得,这句话的上半句说的就是第一种情况,下半句说的就是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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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台

如果能力有了一定的积累,但是职业发展遇到瓶颈,那么寻找一个好的平台对于自己来说就很重要。这个平台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平且还能更多的展示出自己的能力,使自己的能力可以更大的发挥。自己的知名度,视野也都会有相应的提升,到达这个平台上之后,自己所见,所闻,所了解的都会发生变化,同时自己的路也从原来的羊肠小道变成四通发达的宽阔大路。平台可能是一个人,一个公司。一个在业界有很大知名度的.人或者公司,可以给你带来的平台是你无法想象的,在这个舞台上你可以了解更多的业界知识和更广阔的人脉。这样好的平台需要你去慢慢寻找,很多时候,可能可遇不可求。

上面说的三种都需要兴趣和志向所支撑,如果没有兴趣和志向给与再大的平台,都不会闪耀出璀璨的光芒。

四、创业

创业也分很多种情况,加入创业公司,独立创业,微创业。

1、加入创业公司

如果只是那些财富神话吸引着你加入创业公司,你加入后,等待着facebook,baidu,google的上市梦想,期待着一夜暴富的情况,那么劝你还是冷静一些。《》因为你更多的是面临着还没等公司上市,你就已经熬不住,提前退出公司了,或者即使上市了,如果你不是大股东的话,你也只是拿到了那微不足道的小小分红。

所以加入创业公司需要你进行了解创业公司是否是你的兴趣和志向,是否是你理性的方向,只有这样,你才能耐得寒苦,熬得一缕梅香。

2、独立创业

和加入创业公司一样,是否只是想为了一夜暴富而来,是否那么多融资公司让你眼热,而一时心起,加入了创业大潮,等你加入了创业大军之后,你才会发现,开局不是花花绿绿的钞票向你飞来,而是各种各样的问题让你一夜白头,按下葫芦浮起瓢的事情,让你焦头烂额,不知道你到时候会不会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只有真正的理想才能是你坚持下去,熬过那最冷的寒冬,同时理想还要和现实结合起来,才能得以延续发展。

3、微创业

我个人最推崇的是微创业,在你现在的工作环境中,将你的产品当做你创业的事情,努力做好,考虑它的市场贴合度,考虑它的售价政策,维护政策。另外是否可以抓住公司里面的新机遇进行微创业尝试,比如新的部门成立之时加入,或者发现新的产品方向的时候,努力争取,还可以把自己的环境向创业方向打造。在公司里面打造一片自己的天地,这样的好处就是可以节省创业的风险,可以体验创业的问题。不好之处,你的创业成果归公司所有,不过可以想象的时候,如果你做的很好的话,你可能也已经获得了你所想要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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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在实践中,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下面两个方面:①规章制度首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或意见;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并未意识到第二点的重要性。在员工入职之时也只是将规章制度发给员工,有的企业甚至只是大概给员工讲解下就完了。岂不知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告知了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签收,就是在员工入职之时可以让员工签署《规章制度签署单》;考试,在平时的工作评估时对此部分进行考核;层层培训,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同时加入规章制度的培训;传阅以及发放等。但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签收单、会议纪要、培训登记、讨论情况等。

其次,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体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想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工作的交接,一般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之后的30日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30日内。工作的交接应该在此时间之内尽量完成,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常常这样规定:员工离职之时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毕之后领取。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的规定是“办理工作交接之时”,意思是可以在办理完毕之后支付也可以在办理过程中支付。但是工资部分,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支付。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在这个月领取上个月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是在规定的薪资发放日支付就不算是拖欠工资,其实不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那么很容易变成拖延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产生50%~100%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于离职工资的交接进行单独的规定,而不能够按照实践中经常采取的工资发放日期。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离职之时档案关系的转移时间以及具体办理程序。

职场员工离职目的都有哪些 第2张

最后,工作交接以及奖惩制度的结合。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损失或者有的劳动者直接就“消失”了,也不领取当初离职之时应该领取的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劳动者一旦出现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①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②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的规定“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员工不来上班了或者提交辞职手续了就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员工离职应该办理手续。即使员工在提交了辞职手续之后或者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之下直接就不来上班了,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将书面形式送达给劳动者。难以寻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之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送达职工下落不明的,也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是用人单位能够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离职之时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员工下落不明的,公司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的或失踪、死亡(消灭)且继承人不清的或无行为能力且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债务人都可以进行提存公证。用人单位在无法将补偿金支付给员工的情况下符合提存的条件。因此,可以选择提存公证的方式将补偿金一次性提存或者按月提存(一次性提存应该更合算一些)。

此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在协议中明确员工的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公司可以按照协议上的地址将补偿金邮寄给员工,或者在协议中明确员工的账户,并且约定在协议期满之前不可以注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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