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看待求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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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看待求职违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以接治多个单位,但多方签约是不允许的。适当的时候就要做出选择和决断,承担必要的风险和“牺牲”。以下分享应该如何看待求职违约?
应该如何看待求职违约1
随着毕业日子的临近,各大校园BBS(电子公告板)上对签约违约话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清华大学的水木清华BBS上甚至有人贴出了一篇《就业违约全攻略》,针对是否签订三方协议、是否办理户口等不同情况给予了相关对策。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学校会给每个毕业生发一份就业推荐表和一份格式化的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把就业推荐表交给单位,若接收单位有能力解决户口和接受档案,再由学校、接收单位、毕业生本人签订三方协议。但是大学生找工作时,一般都要同时找好多家单位,有时签了三方协议,还有更好的单位愿意接收,很多毕业生就想毁约,到更好的单位就业。
有高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则上就业推荐表和三方协议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而且接收单位也不希望招来的员工未报到就跳槽。于是很多毕业生会与接收单位商定,先将推荐表和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一联交用人单位收下待签,双方先签一份接收协议,或可称为“两方协议”,协议中列有毕业生违约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毕业季,走好每一步
《就业违约全攻略》说的就是毕业生如何应对各种情况下的违约事件。当然,这份攻略并非对所有人都有效。中国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小吴3月份为了“保底”和某地方商业银行签订了“接收协议”,协议规定,一旦违约,小吴要支付5000元违约金。对于该银行这种规定的合法合理性,小吴表示质疑。
“我很想知道如果我硬是不交会怎样?”小吴说。
对此,《就业违约全攻略》中说得明白:三方协议很可能就要不回来,这将会影响求职者与下一个公司签约。
应届生
不清楚收违约金是否有依据
北京大学的小赵和小吴一样,在今年年初为了保底,跟浙江某物产公司签订了两方协议,并把推荐表和三方协议文本寄给对方。近日她拿到了某中央级媒体的接收意向书,并选择与浙江公司解约。
“和浙江公司签约时对方要求我先汇5000元过去,算是对违约金的提前支付,毕竟是浙江的公司,签北京的同学会更谨慎一些。”小赵对本报记者说,5000元是公司决定跟求职者签约的前提条件。钱汇过去后,公司才会把就业推荐表和三方协议书寄回来。
“现在我毁了约,5000元自然也打水漂儿了。”小赵有点儿郁闷。
在接受采访的应届毕业生中,记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违约的求职者都会因缴纳违约金感到郁闷,但大部分人都表示理解公司的行为。
“我觉得公司这么做也有理由。大学生作为所谓的‘新新人类’,诚信状况不尽如人意的事实确实存在。而且每个同学也都有自己的判断和权衡取舍。”小赵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从过去的1000元、3000元到如今的5000元、8000元,违约金一路“高歌猛进”。但谈及是否问过公司违约金制定标准或者是否知道公司收取违约金有何法律依据时,受访者纷纷表示并没有考虑那么多。
“‘接收协议’上似乎把一切都写得很清楚,我也就没有再问了。”小赵说。
应届生, 你被"催"签三方了吗? 警惕8大细节!
尚无法律针对应届生违约进行规定
某国有金融企业人力资源专业人士郭伟辉告诉记者,现在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两方协议”中的违约金进行限制。
“但我们的每一份协议都是公司经过深思熟虑后制定的,各个公司违约金的标准与公司的管理理念相关。”郭伟辉说,违约金是对公司招聘成本的补偿,特别是在公司举办招聘会之后,不可能因为一个人的离职而再以招聘会的形式寻找相同人才填补空缺,这也在无形中为公司的正常运转带来了影响。
对于一些同学拒绝缴纳违约金的情况,郭伟辉认为“接收协议是在双方公平的条件下签订的,所以如果一方违约,没有按规定缴纳违约金的话,公司会按协议实施限制和处罚,但各个公司的做法不尽相同”。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告诉记者,公司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基本上是5000元。而提及谁来监督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针对违约金签订的协议的公平性问题,叶静漪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应届毕业生和就业单位之间签订的两方协议或者三方协议比较特殊,这样的协议是毕业生在毕业前夕,与用人单位、所在高校三方协商后签订的,表明毕业生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的意向性协议。这两种协议是现阶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措施,一般被视为高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
由于这样的协议签订发生在劳动关系确定前,不是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所以不能用劳动合同法来对其进行约束。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在学生交了违约金后单位依旧扣押材料,可以民事纠纷为由申请法院调解。”叶静漪说。
面对学生对违约金的抱怨和无奈,中国政法大学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解廷民认为,现在大部分高校的大学生还是理智的,部分同学违约也是出于一种“迫不得已”的原因,“因为企业招聘时间往往比公务员或者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时间早,毕业生为了保险,一般会选择先和别的用人单位签协议”。
校方
学生违约要考虑对学校声誉影响
尽管应届毕业生面临着就业压力大的困境,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仍表示,大学生虽有择业自主权,但是为了得到更好的工作频频违约、毁约,对个人、对劳资关系双方、对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对个人而言,如果频频违约,劳动者个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一种是看得见的,即违约金的给付;另一种也许是看不见的,即个人信用记录不佳,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意接收频频跳槽的员工。
对单位而言,大学生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频频违约,不仅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安排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而且使劳资双方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个问题,甚至由此可能造成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林燕玲说。
解廷民则认为,学生在违约时应考虑到这种行为对学校声誉的影响。“每一个毕业生作为成年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方式。相关协议的签署应该是学生和用人单位经过仔细斟酌后你情我愿进行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有一个讲究诚信原则的经济环境。
学生在签订协议之前都应该知道,一旦签订协议就要承担起法律和经济责任。学生频频违约,也会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一定的影响。”解廷民说,虽然从2005年开始,教育部规定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赔偿校方的违约金,但最基本的“诚信”二字,学生还是应该时刻牢记。
北大未名BBS上就曾有人劝诫毕业生们尽可能不要违约、毁约。该贴主人写道:“如果你将来还在你所违约的公司的行业,那么一旦违约,不夸张地说,可能整个行业都能知道你这个人和这桩事情,口碑就坏掉了,以后在这个行业都不好混。并且,就算你确定不会再从事这个行业,对自己没有影响,但是还是应该有责任心地想想你的违约事件对师弟师妹们的影响。”
贴子里举了一个例子:曾经就有一个学校某专业的女生因为恶性违约,导致被违约单位之后若干年不在她的学校招人。而之前,该单位一直是那个学校、那个专业的重要就业去向。
针对应届毕业生违约可能产生的种种不良影响,受访专家都建议求职者要慎重对待所签的协议。
“不仅签约要慎重,违约更是如此。每一个岗位都是一个可以磨练人的机会,不要因为一时冲动,既缴纳了高额的违约金,又影响了自己的信誉,做了得不偿失的事。”
应该如何看待求职违约2
职场中几种常见的可能产生违约金的情况
1、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违约金
这可以说是职场中最常见的.一种违约金了。
尤其是很多条件相对艰苦一点的国企,因其每年的应届生招聘计划都是严格按照编制和既定计划,人选确定后有一系列的后续准备工作。
一旦签订好“三方协议”后毁约,会对单位的后续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会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我知道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这个是不是合法呢?
我得很遗憾地说,只要用人单位、学校盖了章,自己也签字确认过了,就代表大家都认可了这个协议,它是生效的,一旦违约,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求职者都是需要支付的。
需要特别提醒2点:
一、三方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不适用劳动法律关系来调整;
二、正式入职单位后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失效,劳动者跟单位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我们来具体解释一下,你可以这么简单理解:
我们劳动者跟单位相比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时,会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利益,但三方协议不适用。
也就是说,你因为三方协议跟公司发生争议,和你因为劳动合同跟公司发生争议,适用的法律、要走的程序等都是不同的。
相对来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你作为劳动者能够争取到更大利益的可能性更大。
2、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全称叫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一般在实践中,企业都会要求员工不得从事兼职,因此更常见的是后面一种。
即因为掌握了公司的重要商业机密等,在离职时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去竞争对手公司或者创办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关于这个竞业禁止协议,划重点如下:
签订协议后原单位需要在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补偿,补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未约定的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核算;
签订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如果原单位超过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3、培训服务期协议
培训服务期协议是指,如果公司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供其参加专业技能的培训,可以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
如果劳动者期限未满提出离职,应按照培训总费用进行分摊核算,将未满期限应分摊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公司。
这里划重点如下:
约定服务期是需要用人单位切切实实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来劳动者提升专业技能,内部讲师组织的没发生费用的入职培训、专业培训等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
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如果服务期内非劳动者的原因离职的,无需支付赔偿金(比如被公司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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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大学毕业生频繁违约现象?
频繁违约的现象体现出来的是对于责任感意识的淡薄,大学生应当有着责任意识,对自己,对社会,对自己所负责的事情,所做的事情都应当有责任,频繁违约就代表着大学生的责任感意识淡薄,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其变为更优秀的大学生,更好的为社会,为人民做出应有的社会价值和贡献。
关于签约,是公司和个人的双向选择,很多大学毕业生手拿多份offer,选择其中一份签了保底以求寻找更好的单位。虽然最后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但很多单位的违约金都在5000左右,是个可以接受的数额。
对于这样将一些公司作为备胎,最后违约,一方面影响这个学校在一些企业中的信誉度,会为以后本校的毕业生带来很大的就业影响,并且重新办理三方协议同样比较麻烦;另一方面,往往你找到更好单位的时候,已签单位都已经完成了自己的需求,大家频繁违约很大程度上可能会打乱公司的计划,给其带来额外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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