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没登记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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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登记受法律保护吗,没有结婚证意味着双方没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的保护也是我们的一种保障,所以离婚其实也是要走流程的,下面为大家分享夫妻没登记受法律保护吗。
一、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1、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法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2、婚姻一定要去领结婚证,不要去相信合同,这是非法的,对你保障自己的权利很不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我国新《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以下几点差异: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3)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
(6)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7)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2.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
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3.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没领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没有结婚证可不可以去办理离婚证
根据本人遇到的情况,没有结婚证想办理离婚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本身是非法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没有结婚证。
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不需要办理离婚,只是存在一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即可,即双方自身分开就可以了。当然应该对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和生育的小孩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妥善处理。双方可以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好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然没有结婚证。
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好,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会根据事实审查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符合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第三、结婚证遗失或一方保存了双方的结婚证。
结婚证保管在一方手里或遗失,如果没有结婚证的一方向离婚,如果协商不好想起诉离婚的,一般在立案前调取结婚档案以证实双方间的婚姻关系。
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另一种则属于同居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实大部分没有领证的关系的都是同居关系,而这样的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若同居关系的男女都是未婚,那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产生了争议,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也是不会受理。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法律上要求的结婚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存在着某些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那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问题是区别对待的。
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成立;而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仍然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就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其夫妻关系。
所以说,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是没有保障的,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等问题上都会出现很多争议,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应该主动办理结婚登记。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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