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书15篇
本文已影响1.96W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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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立约人:
王某巨,男,75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下列子女之父亲。()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胡某月,女,70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王全巨之妻。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王某为,男,50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长子。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王某义,男,45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次子。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王某艳,女,41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女儿。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上述家庭成员中两个儿子均已经结婚另立门户,女儿也出嫁多年。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祖产北房三间以及子女长大后共同盖的房屋四间做出分割(后四间为两个儿子结婚以前所盖,没有儿媳份额)。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经过家庭成员间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协议为凭。
一、位于**村东与张某丰为邻的祖产旧房屋三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王某巨)以及院落使用权归王子为所有。
二、位于村东与王某为邻的新房四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王某巨)归王子义所有。但留西头一间由王某巨夫妻居住至寿终为止。
三、因两处房产价值不同,差价3万元(人民币: 叁万元整),由王全巨在个人存款中支出3万元给王子为。
四、王某艳不分房屋,在王某巨夫妻个人存款中支出2万元给王某艳。
五、其他财产由父母所有,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将来归属另议。
六、关于赡养:分家后,两个儿子分担王某巨夫妻的晚年生活支出,原则上各家每月给付100元或者轮流赡养,医疗费及其他支出由儿子两家分担。女儿王某艳酌情给予帮助。
七、本分家协议一次分清,差价做明,今后价格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父母与子女各执一份,全体立约人签名生效。经律师见证报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
王某巨(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胡某月(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为(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义(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艳(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 一 ) 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 二 ) 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一、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二、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分家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证人姓名;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原告: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_______区_____街____号房屋十四间半、________胡同_____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事实及理由:
被告_____系原告之兄,_____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__________胡同___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__________街_____号北房二间;被告_____分得__________街北_____号楼房七间半,被告_____之夫_____(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_____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_____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_____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被告_____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
综上所述,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诉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概述。
分家与析产是不同的,但二者经常合在一起称“分家析产”。分家是指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子女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立户,将房屋及生活资料、财产等进行分割、分配。需要指出的是:分家的情况较复杂,往往是有析产、有赠与、有放弃等。但析产则是指家庭生活中参予积累的共有人从共有财产中分离的过程。是一种共有权的分解。
鉴于上述,分家析产协议书必须经过所有立约人签名同意。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二、范文
分家析产协议书
立约人基本情况:
赵思聪男,70岁,汉族,保定市_______退休工人,现住河北保定市_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__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亲。
身份证号:_______
长女:赵静,女,48岁,汉族,保定市_______干部,住址同上,文化程度:大学。系赵思聪长女。
身份证号:_______
长子:赵征,男,44岁,汉族,保定市_______职工,住址:保定市博鑫青年城_______号,文化程度:大专。系赵思聪长子。
身份证号:_______
次子:赵诚,男,41岁,汉族,保定市_______厂下岗职工,住址:保定市红旗大街_______号,文化程度:高中。系赵思聪次子。
立约人赵思聪之妻于20xx年4月病故,现赵思聪名下有房屋两套,系夫妻二人公房改革时,由家庭成员的共同出资购买的100%产权私有房屋。鉴于本人年老体迈又多病,恐有不测,在有生之年招集儿女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约请河北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见证,签订分家协议如下:
一、长女赵静不分得房屋,在立约人赵思聪个人的存款中拿出15万元给赵静。其他财产不享有份额。
二、长子赵征分得保定市_______路_______小区三室一厅房屋一套,即现在赵思聪居住的房子。产权证号:_______,其他财产不享有份额。
三、次子赵诚分得保定市_______路_______小区二室一厅房屋一套,产权证号:_______。另外在赵思聪个人存款中拿出5万元给赵诚。其他财产不享有份额。
四、本协议签名后生效,协议生效后,房屋变更登记即可办理,赵思聪仍有个人存款11万元,留个人生活费,协议签订后随长子生活、居住,直到逝世。
五、关于赵思聪晚年生活问题:赵思聪有退休金作为生活费,自本协议签订后,暂时不需要子女支付生活赡养费,但由于医疗等需要时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由三个子女共同支付。居住随长子赵征,若赵思聪本人退休金除个人花销外有节余或者积累,将来按照遗产由三个子女依法继承。
六、三个子女表示:上述协议相对公平,无其他争议,保证恪守协议约定、永不反悔。不计较个人得失,尽义尽责赡养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
赵思聪(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赵静(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赵征(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赵诚(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协议人:
洪赛银,身份证号码:
朱文勇,身份证号码:
罗文炳,身份证号码:
洪文章,身份证号码:
罗文焕,身份证号码:
罗文巧,身份证号码:。
洪赛银与罗定芳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罗定芳于1984年12月亡故。
洪赛银有自有的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铜文国用(1995)第299号,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字第001346号)的房产壹处及家庭成员积攒的现金人民币陆万元。现洪赛银考虑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业,为了方便生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在立协议人的母亲洪赛银的主持下,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一、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的房产壹处分归朱文勇所有。
二、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各分得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
三、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应当尽共同赡养母亲洪赛银的义务。
四、本协议经各立协议人签名之日时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七份,各协议人各执一份,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及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协议人: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立协议人:洪赛银,身份证号码:350626xxxx1015006X。
朱文勇,身份证号码:3506xxx211250013。 罗文炳,身份证号码:350xxx250094。洪文章,身份证号码:3506261xxxx014。罗文焕,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80015。
罗文巧,身份证号码:350626xxxx0020。
洪赛银与罗定芳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罗定芳于1984年12月亡故。
洪赛银有自有的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铜文国用(1995)第299号,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字第001346号)的房产壹处及家庭成员积攒的现金人民币陆万元。现洪赛银考虑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业,为了方便生活,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在立协议人的'母亲洪赛银的主持下,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一、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的房产壹处分归朱文勇所有。
二、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各分得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
三、朱文勇、罗文炳、洪文章、罗文焕、罗文巧应当尽共同赡养母亲洪赛银的义务。
四、本协议经各立协议人签名之日时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七份,各协议人各执一份,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及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协议人: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属于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房(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家庭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组土木结构(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____间)房屋分成五份,平均每人占据一间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其它附属公共设施,归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与被告共同共有,并使用。
现被告需要将整套房屋卖出去,其侵犯到原告__________等四人的房屋合法所有权,原告多次就房产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系夫妻关系)
协议人:
乙方:长子:________、次子:________
协议人:
丙方:长女:________、次女:________
协议人甲方现年岁数较大,无精力操持家务,甲方共生育两儿两女,长子____、次子____,长女____、次女____。甲方和乙、丙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家庭财产进行折产分家,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共有财产宅基地三块:第一块房基地坐落于天津市蓟县礼明庄乡抗敌村1区1排83号,东至王晓永,西至张彬,南至张宝福,北至东八沟村徐宝海房前沿墙皮外,东西宽1336米,南北长6380米,以建好正房5间,围墙一圈。
第二块房基地坐落于天津市蓟县礼明庄乡抗敌村1区1排86号,东至张征,西至岳贺成,南至张宝忠,北至东八沟村齐宝增房前沿墙皮外,东西宽1336米,南北长6220米,以建好正房5间,围墙一圈。
第三块房基地坐落于天津市蓟县礼明庄乡抗敌村1区1排71号,东西宽30米,北至口粮地地边、南至养鱼池边,原有1984年自己建房8间,自己推养鱼池2个,栽树一圈,自建养殖厂一个。其余财产不再陈述,归甲方所有。
二、第一块房基地归长子张征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三、第二块房基地归次子张彬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四、第三块房基地归甲方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除去宅基地的其他财产归甲方所有和支配。
五、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长子和次子需每月每人给老人家100元,做为赡养费、医药费由乙方两子均摊,二老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乙方两子轮流照顾。
六、甲方百年后,第三块房基地及其它的财产在甲方没有立遗嘱赠予的情况下,由长子、次子、长女、次女共同继承。
以上协议均是甲乙丙各方真实意图,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各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并诚实守信,共同遵照执行,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
中间人签字: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人,现住________。系下列立约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于_________年病故,遗有楼房_________栋共_________间,存款_________元及家具衣物等。_________均己结婚,共同一起生活。现在_________均愿分家单过,甲方商得子女同意,并请_________作证人,根据每个子女的人口和经济状况,达成分产契约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走廊过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遗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后,所遗房屋归丙继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继承。
六、以上所立各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男,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 乡 村,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分家析产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具有所有权的坐落在 的正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小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由乙方所有并居住。
二、现有四岁乳牛一头,一岁小公牛一头,大小毛驴二头,生产母羊10只,羊羔8只。经协商,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乳牛一头,生产母羊5只,羊羔4只,由乙方所有。
三、现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甲方于 年 月 日分给乙方 元,用于购置生活用具及其它。由于乙方母亲有病多留一些看病。
四、现有坡地耕地 亩,从坡地的上面至下面,从中间各半分开。由于甲方年老体弱,在耕种时有一定的困难,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春种、秋收的农田活。
五、乙方房地产的过户手续有乙方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由于甲方都已年老体弱,今后的住院费用、丧葬事宜费用,甲方与乙方及其他子女再另行协商。
七、根据合同的内容,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张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甲方Xx×系下列当事人之父亲。
乙方:张小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乙方张小三系甲方张三之子,丙方张小四和丁方张小五之哥哥。
丙方:张小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丙方张小四系甲方张三之子,乙方张小三之弟弟,丁方张小五之哥哥。
丁方:张小五(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丁方张小五系甲方张三之子,乙方张小三和丙方张小四之弟弟。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先前一同生活,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提出分家、独自生活的要求,在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协商一致,在见证人李四的见证下,达成以下协议:
家庭共有财产有位于××市xx区××路××小区×单元号楼××室房屋一套,及存款人民币×元整。
甲方分得×元存款;乙方分得位于x市x区x×路x小区×单元×号楼×室房屋一套所有权;丙方分得x元存款;丁方分得遗留下来的所有家电、家具。
甲方去世后,所留现金由X、X方继承,X、X应平均合理地继承。
四、以上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出于完全自愿。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 、 与受赠人 系父子和母子关系,赠与人为受赠人的父母。赠与人 名下在镇 村有住宅 处 间,已经颁发 ( )第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受赠人 需要,经全家人员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全部析产赠与受赠人名下所有,受赠人根据已定赡养协议附带赡养义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 父: 母:
受赠人 子:
年 月 日
村主任:
家庭成员:
母亲:李秀兰 (父亲:杨振刚,已去世)
长子:杨智文
次子:杨智武
三子:杨智胜
协议签订日期:20xx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刚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继承法,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刚名下。
2、位于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智武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智胜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智胜,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智胜所有。
3、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给长子杨智文,杨智文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智文的户口现在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付100万元给长子杨智文,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见证人: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立约人:
(母亲)许阿风,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女儿)叶频,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长子)叶伟,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次子)叶曙光,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立约人许阿风与丈夫叶金喜(已故),生育3个子女(2子1女,姓名如下:叶频、叶伟、叶曙光)。
许阿风夫妇一生勤朴,置有坐落龟湖路31弄13号602室(计建筑面积约㎡)房产、县后巷高华公寓1幢802室(计建筑面积约㎡)房产以及龟湖路74弄6号504室(计建筑面积约㎡)房产。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为避免上述住宅的分配发生争议,维护兄弟姐妹的相亲相爱,不失手足之情,经与各子女协商一致,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对上述房产作如下处理,并请________作见证人:
(一)位于龟湖路31弄13号602室的房子现由立约人许阿风居住使用,待母亲百年后,由兄弟姐妹3人平均分。
(二)将位于县后巷高华公寓1幢802室房产归长子叶伟所有,叶伟保证自分家协议签字生效后立即将此房屋过户给儿子叶俊杰;将位于龟湖路74弄6号504室的房产归次子叶曙光所有,自分家协议签订生效后立即过户。
(三)立约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三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四)本协议系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意思表示真实,永不反悔;
(五)本协议一式____份,立约人各执一份,自各立约人均签字起生效。
立约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见证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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