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讨厌哪样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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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讨厌哪样的当事人,大家也都清楚,其实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的事情都是可以依靠法律来帮我们更好的解决,以下了解法官讨厌哪样的当事人。
法官讨厌的当事人类型有:
一、没有诚信的委托人
委托律师一般都是先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律师再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且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过错,律师不会对诉讼结果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有时是先工作后收费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过河拆桥,在法律事务结束以后,以各种理由想不付费、少付费或者迟延付费,谈合同的时候讨价还价,争得面红耳赤也无伤大雅,但是达成协议以后大家都能切实履行。
二、自以为是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粗懂一点法律,但明知自己的水平不足以解决法律问题,委托了律师以后,又唯恐别人视其为法盲,时不时漏一小手让律师照他意思办,既然知道自己不行,就委托给律师办。
三、不尊重律师的劳动,将律师视为自己的雇工或员工的委托人
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是委托人请来的高参和看病救命的医生。但是,某些委托人不是这么想的,把律师当成了自己的雇工或者员工,颐指气使,不得不说,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四、采取行政命令式,只要求胜诉结果,不管实际情况和处理过程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他们不管自己的诉求多么不合理,情形多么不利,证据多么溃乏,就要求律师保证胜诉,律师不敢作出胜诉的承诺,就认为律师没有能力,其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任何一个案件,双方都有权委托律师,原被告双方必然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要求律师包打官司,那是强人所难,再有理的官司,也要证据来支持,有理无据的诉讼,就是无理的诉讼,真正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一切都交给律师,不与律师配合的委托人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人应当与律师密切配合,在诉讼过程中分担不同的角色,但是有些委托人错误地认为,既然找了律师你就应当什么都做,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律师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不可能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委托人对于案件的来胧去脉一清二楚,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主要通过委托人,律师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可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打好官司
法庭上法官最讨厌当事人说什么,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
1、法官庭审上对很客气,说废话不打草稿,千万别以为自己说的很有道理,多半是要输了。
2、不要试图通过提管辖异议,延期开庭之类来拖延开庭时间,法官对这类东西可是非常讨厌的。
3、如果对方跟已经托关系搞定法官,一般都是假的,大多就是想激,千万不要被骗了。他要是真搞定了还会告诉你吗。除非他傻。
4、搞定法官很不容易的,费用一般很贵,一般民事纠纷几乎不会做,也做不到。就算做到了也不会让知道(不要瞎想,法官是公证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开庭审理主要分为准备阶段、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当事人陈述、庭中调解、合议庭评议、仲裁宣判等几个阶段。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法官对待当事人的10大禁忌
禁忌一:有事没事训斥,有理没理说教
一些法官特别是资历比较老的法官,往往有着批评当事人的习惯,甚至不看看对象。我还记得自己刚刚进入法院做书记员的时候,为了学习其他资深书记员怎么记笔录的,经常去档案室翻阅已结案件的档案材料,曾经看到某位法官的谈话或庭审记录千篇一律在开头时就是“训斥当事人多少分钟”。
当时我就惊呆了,觉得这个法官很威风,现在想想,多半是这位法官的书记员已经无数次听到了这种重复,有些无聊又有些恶趣味的做了如上记录。
有些法官无论什么案件,不管是家是纠纷还是商事纠纷,都要义正言辞地说一些与审理无关的言辞,以示法官的威严训诫。殊不知对于商事案件中的商人而言,这些言辞更本不起任何正面作用,往往还不如一句“愿赌服输”来的管用。
有一些法官无论面对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也都是一样的谆谆教导的说辞,殊不知或许有学历层次比较低的当事人吃法官这一套,但对于专业的律师代理人而言,其注重的是效率与专业,哪里有心情或者义务来听你法官这些个摆谱式的训斥或者勉励。即便装作一副受教模样,那也是屈服于审判权力而非法官的业务权威,说不准心里还在腻歪,“这个法官水平真水”。
试想当事人刚刚在法庭上坐下来,或者刚刚开口说了两句话,等候他的不是法官认真的倾听,而是劈头盖脸的一通批评或者说教。批评的对,当然顶多有些委屈,性格脾气相对比较好的当事人或许还能接受;如果批评的不对或者有出入,那换作谁心里也是会有想法的。再说,法官的说教有什么特殊效用么?
没有,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当事人现在就是惶恐地等候法官大人帮他解决问题。可想而知,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十分抵触这种说教或者训斥,接下来的审理活动的配合程度。
禁忌二:不讲技巧地阻止当事人发言
看过一些庭审矛盾激化的案件,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因为法官一再的阻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不可否认,很多案件中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十分啰嗦、抓不住重点,而且不愿意听从法官指挥,甚至有一些代理人(特别是一些非本地的律师)喜欢通过与法官强词夺理、不听从庭审指挥的方式,来博取委托人的赞同。
这时候很多法官,一般会非常直接的,或者再三地打断这个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升级到一定次数,这个谈话或者庭审就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因为充斥在法庭上的不是智慧的闪光,而是浓浓的火药味儿。
曾经看到过一份录像,一位年轻的法官在法庭上拼命地、频繁地敲着法槌,要求代理人不得再行发言,而旁听群众却每次紧随其后的起哄、鼓掌,后来该代理人拍案而起,指责法官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回避。这个案件的庭审效果可想而知,最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发展转变成一方当事人与法官的矛盾,而且十分的激化。
当然,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要求回避方当事人是十分不服气的,其上诉的最主要理由也是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剥夺其陈述与抗辩权利。
禁忌三: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直接开展辩论
经常在法庭里边出现这样的一种奇观,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激烈地展开辩论,而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跟审理案件的法官大眼瞪小眼,辩论得面红耳赤、热闹非凡,最后,往往以法官敲法槌阻止这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再次发言而告终。这种事情往往是法官比较喜欢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而引发的,如果这个法官的观点得不到认同,当事人当然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想纠正法官的这些看法。
有些法官比较谦虚,或者会认真听一听当事人或代理人说的有没有道理,但很多的法官却认为:“我已经把观点亮明了,你居然还在法庭上唧唧歪歪,绝对是不给我面子。”于是,上一幕的情景就一再的上演了。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的庭审活动将是怎样的一个场面?法庭上不再有法官,而是由双方当事人一对一单挑变为了法官加入一方当事人的两对一群殴。
禁忌四:对有争议的事实不及时追问或限期举证
所谓有争议的事实一般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相关的案件事实有争议,另一种是法官认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在客观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合常理)。绝大多数案件主要的争议点都集中在关键事实上,如果对这些事实没有用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方式来进行询问当事人,往往会让案件陷入被动。
被动之一:当事人说谎的余地大大增加。比如说民间借贷一个比较常见的一类问题,被告抗辩其在出具借条后曾经有多笔还款,但原告没有完全把这些还款剔除出本案的诉讼范围。那这时候至少应当追问:被告究竟是有多少笔还款,每一笔还款对应着哪一笔借款?归还的利息还是本金?这些还款有没有对应着其他的本案之外的经济往来?
相关具体的打款证明在哪里?如果是现金交付的,那为什么在很接近的日期里又要继续向原告借款……
当然,具体追问的问题还应当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况进行设计,很多的设计都应当随机应变,没有办法预先估计。一旦法官没有追问的到位,很多当事人就留有了很大的说谎余地,而且也留有了很大的圆谎余地。一些说谎的当事人往往会说:当时法官没有问,所以我说的只是我对上个问题的理解,但不是今天法官你所问的这个问题。
被动之二:谈话庭审次数人为增多。很多争点问题如果没有及时追问固定的话,会留有很多瑕疵,这些瑕疵汇总起来往往会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或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很多法官就是在写判决书的时候,突然发现居然存在这么多问题。于是,无奈再次开庭,虽然上一次庭审时他已经宣布过庭审辩论结束。一趟一趟的庭审,也会让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处事能力产生质疑。
被动之三: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深入无限循环的死结之中,案件审理期限越来越长。举证期限由法定和指定,我们往往重视法定的举证期限而忽略了指定的举证期限。殊不知指定的举证期限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法官完全应当,因案至制宜对每个当事人甚至每一个案件事实限定举证期间,包括限定发表质证意见的期间。
禁忌五:与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亲密的关系
当事人对法庭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十分在意,一些当事人对法官过于严厉的`言辞倒并不是特别的有意见,但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过于严厉,但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现却又十分友好甚至是亲密。
这时候,被严厉的一方不免心中会有很多联想,以至于庭审中法官的一些正常管理或指挥也会被这个当事人认为是对自己的刁难。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一碗水端平”,至少在形式上法官也必须要做到,否则真的是自找麻烦,而且真的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
我曾经就经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有一次去法庭开庭,因为提前到了,在走廊里遇到一位比较熟悉的律师,双方互相打了招呼还寒暄了几句。没成想隔了几分钟走进法庭才发现,那位与我寒暄打招呼的律师居然是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偷偷地看了一眼对方当事人,果然脸色已然是非常的紧张和严肃。
我心中暗道不好,于是赶紧改变策略,非常主动地和这名当事人及代理人打招呼,还高度表扬了在法院没有主动传唤当事人本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坚持出庭的举措。几顶高帽送过去之后,这名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表情完全放松了,接下来的庭审大家也都非常的顺利和愉快。当然,这也是我能够及时发现这个情况,如果当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估计这个案件就有可能会比较麻烦。
后来我吸取教训,但凡是在法庭里,即便是遇到非常熟悉的律师或者当事人,我都一言不发,顶多是保持微笑。
禁忌六:说一些自己根本做不到的狠话
一些法官在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听从庭审指挥的时候往往会说一些狠话,一方面表示出自己的反感和愤恨,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样的一种言辞给当事人或代理人一些压力。
可是,过犹不及,放狠话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究其原因,因为我们所放的狠话往往是自己根本没有办法做到的。比如说动不动要拘留,动不动要罚款,而大家都知道,拘留和罚款这种司法惩罚措施是需要院长签发批准的。因此,被唬住的,往往不需要通过这样的狠话就能教育的当事人;而唬不住的,就更加认定这个法官是没有水平的。
禁忌七:对当事人呼之即来喝之即去
有一些明明很小的事情,通过电话确认完就行了,即便是一些关于程序的问题顶多让当事人出具一个书面的确认函即可。可是有一些法官却不这么想,他们往往是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到法院来,可到了法院,法官往往又很忙碌,没有时间立即来接待,于是就让当事人或代理人这样干耗等候着。来访的人怨气肯定会越来越重,双方之后的配合度会怎样完全可以预计。
禁忌八:自己违反法庭规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样,严于律人也应严于律己。有些法官对于当事人在庭上接听电话或者随意进出非常的愤怒(也包括我本人),往往会因此大发雷霆,但是发生在自己身上却又显得十分的随意与自然,随意的接听电话,谈笑风生。殊不知,虽然当事人在法官判决之前敢怒不敢言,但是对这样的法官心里非常不舒服,认为言行不一,一旦最后的结果对当事人不利,这样的不良情绪也会代入到对裁判结果的感官上去。
或许有法官会说,哎呀,如果是非常重要的领导打电话,我不接肯定不好。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好办。首先,现在的智能手机在拒绝接听电话或无人应答时都有回信选项,如果细腻一点儿,甚至还可以自定义一个“现在开庭,不方便接电话,稍后回复”的信息,拒绝或无人接听时,打电话的人就知道被打电话的法官正在开庭,当然就会谅解。
其次,如果开庭时间比较长而未接电话确实比较重要,那法官可以趁着开庭的恰当节点,往往是质证开始前或者结束后或者是一个新证据提交的时候,宣布休庭若干分钟,这样就可以从从容容地回复了。
禁忌九:言辞粗鲁,行为粗鄙
我们有些法官不拘小节,虽然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却往往影响了他承办案件的审判效果。比如:衣冠不整的、不分场合抽烟的、二郎腿边翘边抖的、衣服皱巴巴脏兮兮的、面带轻蔑的、浑身酒味儿烟味儿的,等等诸如此类。或许有些同志认为,这真没什么大不了,可放在当事人眼里就是完全不一样的感觉。
因为当事人认为法官手里攥着案件,他的一言一行都会有某些信息的发送,当事人也在观察,察言辨色,看看你法官究竟是怎样的一种人,或者说他能不能通过你这种性格找到案件之外的突破点。
禁忌十:忽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案件知情权
一些法官十分不愿意将所有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别说主动将涉案证据送交当事人或约定当事人来领取了,甚至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查阅卷宗时还设置种种障碍。似乎当事人多阅卷就是一个很大的麻烦,甚至会超出法官的顺利掌控。
曾经就有法官询问我当事人在开庭结束后是否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印庭审笔录,当时我就觉得十分奇怪,反问为什么不可以呢?说是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印庭审或谈话笔录。我翻了一下《民事诉讼法》,果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方面授权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另一方面,具体查询的办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定。
再查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虽然明确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庭审笔录以及有各种其他证据材料,但对于法院制作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并没有罗列在范围之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限于案件审判卷或执行卷……”,那如果案件材料尚未入卷,是不是就不具备查询的前提条件了呢?那笔录究竟是什么?
笔录是诉讼过程中法院为案件审理需要制作的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法官归纳总结案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客观记载。笔录本质上应当属于证据,也应当入卷,至于说尚未入卷尚未归档并不是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相关诉讼材料的实质性前提条件。
“限于案件审判卷或执行卷”应当理解为凡是需要入卷的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有权查阅、复印。这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庭审或谈话笔录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与复印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么?当然是不证自明的。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卷宗材料包括诉讼中形成的不涉及到审判秘密的材料提供方便,是法院和审理法官当然之义务,也是促进当事人和代理人尽快了解案情、进入角色的重要途径。
我们不应去阻拦,更应当是提供便利。此外,对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如果需要对方当事人质证或提供意见的话,也应当提前寄交或照会来取,从而尽快压缩质证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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