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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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二建,随着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很多的人在遇到涉及法律层面的时候是学会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这说明法律的知识层面是比较的深入人心。以下分享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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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如下:
(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
(2)合法性,当施工过程产生的干扰,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时,按照合同条款对方那个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必须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3)合理性,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二建2
一、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有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什么是建设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 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专门阐述。
三、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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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简介
索赔,即一方【请求】对方就【非因己方责任】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它大概包含这么几个方面:
(一)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通常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因为出现了非承包人责任而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或蒙受损失,进而要求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
工期索赔则是非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因此请求顺延工期的索赔,但是工期索赔的确认往往隐藏着经济索赔的确认,承包人最初仅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索赔,如发包人未经核实即确认索赔产生原因为己方导致,则未来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方主张窝工损失的索赔。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关于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施工中存在发包人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认的结算审核书等证据主张停工损失索赔胜诉。
(二)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情况虽然相对较少,但发包人也有权提出索赔,比如: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对关键节点延误、承包人未尽工程照管义务、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等。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96号民事判决关于再审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锦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安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人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向承包人就逾期交工损失提出索赔,最高院支持的胜诉案例。
(三)索赔具有程序要求
一般索赔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再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GF-91-0201)36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2013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索赔程序规定基本一致,只是2017版增加了通过监理人提出索赔的程序,细化了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索赔的处理时间,以承包人提出索赔为例:
1、承包人索赔提出程序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答复程序: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之所以对索赔程序约定如此清楚,是由于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如索赔提出较晚,则易导致索赔证据遗失,无法理清各方责任,无法确定是否具备确认索赔的条件。工程建设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正当合理的索赔要求确认,对发承包双方的顺畅沟通显然十分有利,因此双方均遵守索赔程序,避免误解产生,从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来看,无疑是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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