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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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应该大家的爱情都是甜蜜的奔着结婚去的,但是事实上大家的婚姻的结果并不一定很美好。所以有些人可能会离婚,如果有孩子的就要考虑抚养费了,下面是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1

一、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具体有哪些?

新婚姻法就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条文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2

我国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第2张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3

一、抚养费范围及金额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

1、抚养费包括子女成年之前(支付到子女满18周岁)生活、教育、就医的实际需要;

2、抚养费的金额规定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是按照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则依据当地的人均收入的20%~30%支付。如果是抚养两个孩子,则抚养费也相应增加,一般不超过收入的50%。

二、离婚时需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

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考虑到子女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尽可能保持子女之前的生活状态。

这是因为父母的离异本来就已经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生活环境或氛围突然的变化,会给孩子带去更多的心理恐慌,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子女自愿要求增加抚育费

子女自愿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第3张

1、因当地生活水平提高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可酌情要求增加;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不可避免因素,导致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的收入明显增加的情况)。

四、抚养费支付期限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费有这样的规定: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

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分为原则期限、特殊期限。

原则期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如果子女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通过其自身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付抚养费。

简言之,16周岁以下子女,父母离婚后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视情况而定;18周岁以上就无须再给抚养费。

特殊期限: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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